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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小調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月嬌

聲請人
陳銀珠
相對人
李佳娟即衣哲服飾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第424條第1項規定,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揆諸首揭法條,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勞小調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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