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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國小調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黃啟長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訴訟代理人:林順家現任彰化縣警察局(局長)」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為「(訴訟代理人:林順家現任彰化縣警察局(局長)」,其究係以何人為被告不明,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國小調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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