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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林晉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4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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