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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鵬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戴鵬程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戴鵬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及委任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應陳報之事項:陳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歷次還款明細或查詢單。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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