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勳
- 被告
-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二百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陳瑞南所簽發,經被告背書,付款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被告並未於系爭支票上背書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⑴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惟被告否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