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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二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宗勳
被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富
訴訟代理人
陳朝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二百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陳瑞南所簽發,經被告背書,付款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被告並未於系爭支票上背書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⑴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惟被告否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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