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二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宗勳 被 告 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富 訴訟代理人 陳朝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二百元,及自 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陳瑞南所簽發,經被告背書,付款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 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 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被告並未於系爭支票上背書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⑴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惟被告否 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