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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三四一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二時許在住處飲用酒類後,翌晨駕車行駛於中壢市區,於六日十一時五十分因撞及陳妙瑾騎乘機車而為警攔檢查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於駕車前飲酒之事實不諱,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一)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二)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三)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四)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0‧九六毫克,此有酒精濃度測試表一紙在卷可參,換算BAC值為百分之0‧一九二。再依警員對被告所做觀察測試表中記載被告經警查獲後,命作直線測試或平衡動作,被告有腳步不穩、手腳顫抖無法平衡等明顯酒醉情事,足徵被告當時情況,已因酒精而使其正常駕駛能力受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管靜怡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三四一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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