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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七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漏逸瓦斯,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張天民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七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