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8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業於90年10月2 日入監服刑,刑期至97年2 月15日期滿,並於94年8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中,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後,就附表編號2 所示視為減得之宣告刑,應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殺人未遂 │漏逸氣體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271 條第2 項 │刑法第177 條第1 項 │ ├────┼──────────────┼──────────────┤ │犯罪日期│90年4 月16日 │90年4 月17日 │ ├─┬──┼──────────────┼──────────────┤ │偵│機關│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院檢察署 │ │ │ ├──┼──────────────┼──────────────┤ │查│案號│ │90年度偵字第11843 號 │ ├─┼──┼──────────────┼──────────────┤ │ │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院 │ │ │最├──┼──────────────┼──────────────┤ │後│案號│90年度桃判字第230 號 │90年度壢簡字第967 號 │ │事├──┼──────────────┼──────────────┤ │實│判決│90年9 月12日 │90年9 月13日 │ │審│日期│ │ │ ├─┼──┼──────────────┼──────────────┤ │ │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院 │ │ │確├──┼──────────────┼──────────────┤ │定│案號│90年度桃判字第230 號 │90年度壢簡字第967 號 │ │判├──┼──────────────┼──────────────┤ │決│確定│90年10月2 日 │90年11月26日 │ │ │日期│ │ │ ├─┴──┼──────────────┼──────────────┤ │視為減刑│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參月 │ │後刑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