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黃慶明
- 被告
-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宗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九○六○六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訴外人黃仁喜積欠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118 萬元為由,聲請對黃仁喜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0606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至桃園縣楊市○○路000 巷0 號執行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惟系爭附表中之物品均係原告所購買,其中冷氣冰箱係原告請人來安裝,而沙發茶几均已二十幾年,沙發有請人來換皮,茶几腳已經斷掉,是以系爭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原告所有,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經調閱黃仁喜之戶籍謄本,確認其為桃園縣楊市○○路000 巷0 號之戶長,故就權利外觀推定為債務人黃仁喜所有。沙發換皮僅係維修,無法證明係原告所購買,,並無法證明系爭查封之動產為原告所購買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被告以其為黃仁喜之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對黃仁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 年12月7 日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90606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前往門牌號碼桃園縣楊市○○路000 巷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內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所有,故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等情,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司執字第90606 號強制執行事及102 年度壢簡聲字第15號停止執行卷宗在卷可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述之主張為真,惟被告仍以前詞置辯。茲兩造有爭執者為系爭附表之動產是否為原告所有?
四、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參照)。而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民法第943 條第1 項、第944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占有人以占有之事實,而主張占有物之所有權者,必爭執此所有權之人無相反之證明,或其所提出之反證無可憑信,始依民法第943 條規定,生推定之效力。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分離式冷氣及冰箱係其所有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弘善電器行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8頁),證人即弘善電器行經營者許惠玲亦到庭證稱:「估價單上面寫得東元冷氣及冰箱確實是原告當初向我們買的。」等語屬實(見本院卷第60頁),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系爭沙發老舊係其出資所購之事實,亦可信為真。蓋原告已提出錦泰沙發行送貨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證人即錦泰沙發行負責人黃錦樹復到庭證稱:「(錢)是原告支付給我的」「沙發換皮之前是舊的,而且皮面是破的,至於式樣則沒有不同」等語無訛(見本院卷第61頁),原告雖非購買沙發,衡情,為沙發支出修繕費用通常即為沙發之所有人,亦堪認定系爭沙發為原告所有,再者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及全戶戶籍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41頁、56頁),黃仁喜名下並無房產,原告與黃仁喜二人既為父子關係且同住一室,原告出資買二十幾年老舊斷腳茶几,亦合於情理。
五、另被告又抗辯訴外人黃仁喜係戶長,系爭動產應得推定為訴外人黃仁喜所有云云,然按戶籍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是戶長之稱謂,僅是戶籍登記資料上之要求,並未有推定該戶物品所有權歸屬之意,自難僅憑戶籍資料而可認該地址之所有物品均為訴外人黃仁喜所有,是被告僅以戶籍登記斷定系爭房屋內之系爭動產為訴外人黃仁喜所有,尚嫌速斷。
六、 綜上所述,系爭動產既為原告所有,非屬債務人黃仁喜所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原告就系爭動產自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故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0606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 分離式冷氣(東元牌含主機) │2組 │ ├──┼───────────────┼──┤ │ 2 │ 冰箱(東元牌) │1台 │ ├──┼───────────────┼──┤ │ 3 │ 沙發(三人座及雙人座) │1組 │ ├──┼───────────────┼──┤ │ 4 │ 茶几 │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