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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宋明雄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清結間就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