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尹莉麗
即原告
尹莉君
即原告
尹莉婷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

      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 萬2,6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238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