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尹莉麗
- 即原告
- 尹莉君
- 即原告
- 尹莉婷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
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李明謙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 萬2,6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238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