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宋明雄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清結間就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黃清結間就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