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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

原告
胡火財
被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具體說明各項請求之金額及其明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退休金及慰勞假之給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惟未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退休金、慰勞假或其他請求之具體金額,而依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原告應係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退休金及慰勞假等金額,而此2項請求應屬不同之請求權,依上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除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外,亦未提出各項請求之具體金額及其明細,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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