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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原告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被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並由其受僱人簽收,此裁定於同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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