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 原告
-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銘達
- 被告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並由其受僱人簽收,此裁定於同日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