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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5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周仕弘

聲請人
郭全福
相對人
廖宥騰

吳易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宥騰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8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助字235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就系爭本票裁定所涉之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板簡字第1361號判決敗訴,經聲請人上訴後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23號號裁定駁回上訴。惟聲請人已就原判決聲請再審,並由新北地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案件(下稱系爭再審案件)審理中,系爭執行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系爭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原判決聲請再審,然系爭再審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經判決駁回,有新北地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在卷可參。聲請人現既無再審之訴繫屬於法院,本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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