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郭全福
- 相對人
- 廖宥騰
吳易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宥騰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8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助字235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案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就系爭本票裁定所涉之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板簡字第1361號判決敗訴,經聲請人上訴後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23號號裁定駁回上訴。惟聲請人已就原判決聲請再審,並由新北地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案件(下稱系爭再審案件)審理中,系爭執行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系爭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原判決聲請再審,然系爭再審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經判決駁回,有新北地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在卷可參。聲請人現既無再審之訴繫屬於法院,本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