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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6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何葉志強
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代理人
賴羿慈律師
相對人
集義祠
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五三五三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O年度壢簡第四八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鈞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5353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中(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所聲請查封執行標的何葉勝明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加強磚造三層樓房」,稅籍編號:Z000000000000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其事實上處分權為聲請人所有,而系爭執行事件於109 年10月19日已經司法事務官於現場筆錄記明「執行程序終結」,然相對人於110 年3 月12日以本院109 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判決聲請續行系爭執行事件,而聲請人現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惟系爭執行事件之續行倘不停止執行,勢難回復原狀並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110 年度壢簡字第485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而聲請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拆除完畢,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為免聲請人將來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堪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應供如下所述之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本院斟酌系爭判決中相對人所有楊梅區豐野段705-1 、705-11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共計295.49平方公尺(705-11地號共計4.76平方公尺,705-1 地號遭占用共計290.73平方公尺),而聲請人聲請暫停將面積則為295.49平方公尺之系爭建物拆除及將系爭建物占用之土地返還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即可能受有停止執行期間所發生之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而本院審酌相對人遭占用之土地面積,其損害之性質屬於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判決係命何葉勝明應自106 年8 月4 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新臺幣(下同)34,796元給相對人,而聲請人既以其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相對人之上開土地仍遭系爭建物占用中,故應以系爭判決中主文所示前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數額認定為相對人每年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參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造間本件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3 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而相對人每年所受之損失為34,796元,則至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終結時,相對人所受之損失應為104,388 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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