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國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