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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江碧珊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國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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