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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五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五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被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七五八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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