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6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65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良律師
- 被告
- 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658號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