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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召章即誼樺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209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李召章即誼樺企業社 1樓 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7,563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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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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