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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補字第2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209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李召章即誼樺企業社

           1樓

           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7,563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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