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88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