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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

被告
邱瑞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4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瑞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瑞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務農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455號
    被      告  邱瑞國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關西鎮○○里○○街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
請簡易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瑞國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於民國99年間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
    、以99年度審易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上開2案經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於同年間,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45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
    37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99年度審易字第750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99年度審易字第945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5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1月13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4年12月24日7時30分起回溯
    96小時內某時,在新竹縣關西鎮○○里○○街0號住處,以
    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
    104年12月24日7時許,在上址傳喚到案,並經警採取邱瑞國
    尿液檢體送驗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邱瑞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                            │                │
├──┼──────────────┼────────┤
│ 二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全部犯罪事實。  │
│    │年1月20日報告編號:UL/2016/1│                │
│    │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                │
│    │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                │
│    │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
│    │檢體編號:104219)。        │                │
│    │                            │                │
│    │                            │                │
│    │                            │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罪嫌,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鳳  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  雅  鈴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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