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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24號

被告
邱柏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柏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毒偵字第2154號)。

二、核被告邱柏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構成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無業、已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154號
    被      告  邱柏榕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邱柏榕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嗣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
    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04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5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竟不知悔改,於105年8月9日11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
    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同年8月9日為警採取尿液檢體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邱柏榕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5年8月22日報告編
      號UL/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10
      5138)各1份。
(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95年2月16日管檢字第0950001415號函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高  上  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62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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