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21號
- 被告
- 溫慶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溫慶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54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溫慶兆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離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546號
被 告 溫慶兆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2樓之
10
居新竹縣○○市○○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慶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依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
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思悔改,於104年11月12日23時
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清水祖師廟涼亭內,以燒烤玻璃
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1月
14日17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0○0號前,因另案通
緝為警緝獲,經採集溫慶兆之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溫慶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
104年12月9日、報告編號:4B26012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A10415
9)及採尿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 夙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