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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8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靜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志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志豪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侵入住宅之犯行僅有1次,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2次,顯屬誤載,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侵入他人住宅,危害告訴人范良信之居住安寧,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77號
  被   告 蔡志豪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
                        居苗栗縣○○市○○街000巷00弄0號
            居新竹市○○路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豪於民國110年1月21日16時50分前某時許,未經新竹縣
    ○○鎮○○路0段000巷00號屋主范良信同意,無故侵入上址屋內
    ,並翻動屋內衣物及櫃子、穿著范良信及其妻子之衣物、毀
    損范良信妻子之口紅及磁力項鍊(毀損罪部分未據告訴,所
    涉竊盜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為范良信發現而於同日
    17時20分許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范良信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范良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警員王冠捷、吳念真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告訴人指認被告
    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
    現場及蒐證照片18張。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
    2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81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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