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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嘉富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12年度竹簡字第2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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