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嘉富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12年度竹簡字第2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24」。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