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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江永楨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寬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寬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所載「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應補充更正為「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20)日1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寬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情形下,執意騎乘機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顯生相當危害,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可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情節,暨其前案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51號
    被      告  陳寬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寬昌有1次酒駕犯罪紀錄,其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車
    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259號為
    緩起訴處分(不構成累犯)。又自113年6月19日21時許起至
    翌(20)日1時許止,在新竹縣○○鎮○○街00號4樓居所飲用酒
    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20)日13時2分許,行經新
    竹縣橫山鄉中豐路2段與巨群街口,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
    ,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並於同日13時8分許施以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8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寬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陳寬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