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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麗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東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東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20時許」應更正為「20時41分許」、最後1行「閉鎖性骨折之傷害」應補充為「閉鎖性骨折、右上臂擦傷、右腕部挫傷、左手部挫傷之傷害」、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五)第1行「7月25日」應更正為「7月28日」,二、「犯核被告所為」應刪除「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李東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自首減輕:被告於犯罪未被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留在現場未肇事逃逸,並向前來處理之員警承認自己為肇事人,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附卷可憑(偵字卷第6、16頁),是本案核符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右轉時未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使告訴人毛羑荀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不諱,並自首本案犯行,兼衡被告於本案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嗣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104號
  被   告 李東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東昇於民國113年7月4日20時許,騎駛車號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於行經該路與東興路一段交岔路口時,欲右轉往東興路時,
    應注意於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未注意,適毛羑荀騎駛車號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李東昇所騎駛之機車右後方沿自強北
    路同向直行而至,2車發生撞擊,致毛羑荀人車倒地,受有
    頭部挫傷及腦震盪、前胸壁挫傷、後胸壁挫傷及膝部擦傷、
    胸骨閉鎖性骨折、右手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手第五掌骨
    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毛羑荀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東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毛羑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
    二)各1份、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22幀。
(四)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4年7月25日竹監鑑字第114312
    3958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
二、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