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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馮俊郎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國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國駿(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0號判決在案)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23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錢櫃KTV」302號包廂內,以新臺幣13,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傳播小姐購得毛重約15公克、總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愷他命並持有之。嗣於翌日即114年11月28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日)16時許,李國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北路與勝利六街交岔路口,因副駕駛座車窗未關,散發愷他命之氣味而為警攔查,經警徵得李國駿之同意搜索上開自用小客車,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國駿於警局詢問、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三)員警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扣案物品暨毒品快篩試劑檢驗照片共9張。

(四)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13日報告編號B4357Q、B4357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李國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且有助長毒害流通之虞,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合計為5.702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研磨盤、研磨卡1組經毒品快篩試劑初篩呈愷他命陽性反應,雖量微無法估算其純質淨重,但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自屬第三級毒品,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所含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合計已逾5公克,而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盛裝扣案愷他命毒品之外罐及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結晶1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誤載為1包)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8.08公克 淨重:8.332公克 使用淨重:0.036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8.296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18.044公克 檢出Ketamine成分,純度:26.8% Ketamine純質淨重:2.232公克 2 白色結晶1包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52公克 淨重:4.343公克 使用淨重:0.042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4.301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4.478公克 檢出Ketamine成分,純度:79.9% Ketamine純質淨重:3.470公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702公克) 3 研磨盤及研磨卡1組 沾有不明粉末,經以毒品快篩試劑檢出愷他命陽性反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79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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