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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馮俊郎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沐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沐炫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林沐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處分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猶不知警惕、悔改,仍繼續施用,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處有期徒刑4月,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論罪刑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689號
  被   告 林沐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沐炫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毒
    聲字第25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14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
    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某處山上,,以將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
    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4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
    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沐炫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
    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
    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65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於115年1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
    體編號:0000000U0365號、報告編號:00000000號)、採尿
    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尿液檢體編號:0000
  000U0365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相片
    黏貼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林沐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振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08   日               書 記 官 黃 鈺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東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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