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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

原告
葉樹芯
訴訟代理人
張福榮
被告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茂淦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告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元」;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為4,330元(裁判費1,330元、測量費用4,000元,合計4,3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為9,330元(裁判費1,330元、測量費用8,000元,合計9,3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算及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