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
- 原告
- 葉樹芯
- 訴訟代理人
- 張福榮
- 被告
-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徐茂淦
- 訴訟代理人
- 楊沛生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社區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叁佰叁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元」;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為4,330元(裁判費1,330元、測量費用4,000元,合計4,3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為9,330元(裁判費1,330元、測量費用8,000元,合計9,33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算及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