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彭家勛
- 訴訟代理人
- 鄭德文
- 被告
- 林素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 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原告起訴要旨:其奉審計部要求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示,依「公立醫療院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被核減(補付)應收醫療帳款帳務處理要點」規定,向被告追繳「民國89-92 年溢發獎勵金」。被告於原告機關擔任工友職務,非屬公務人員,故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獎勵金等語。
二、按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 號解釋文參照)。復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行政訴訟法之適用不以人民具公務員身分為限。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觀之公立醫療院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被核減(補付)應收醫療帳款帳務處理要點第1 點:為劃一公立醫療院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被核減應收醫療帳款之帳務處理方式,特訂定本要點,足見係規範公立醫療院所,且專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是上開規範對象涉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事務性質屬公法給付,均具公法上原因。被告任職名銜雖為工友,惟其受領獎勵金係基於公法原因,而非基於民法。從而,被告受領獎勵金,核屬公法上爭議,原告應循公法救濟途徑。
㈡原告主張被告提出之最高行政法院104 年度判字第473 號判決等之當事人為公務員,故適用行政法,被告非公務員,應適用民法等語即有誤會。再以上開判決係以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1 項5 年時效消滅為由駁回上訴,倘依原告主張本件應適用民法15年時效規定,無異使同類事件因公務員身分有無而適用不同法律,致結論相異,殊非事理之平。
㈢另相類案件已為行政法院准予受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8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5 號及100 年度訴字第383 號判決參照)。綜上,本院認本件屬公法爭議,應由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