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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李維敏
聲請人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相對人
鍾清輝
相對人
鍾清榮
相對人
鍾清煙
相對人
黃娘妹
相對人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立法理由第2點前段:「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又按,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定有明文,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主參加訴訟,於107年9月27日當庭請求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法官命書官毋庸記載聲請人之陳述,制止聲請人發言,剝奪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之權利,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相對人鍾清輝、鍾清榮、鍾清煙、鍾清輝、黃娘妹具狀表示意見稱: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兩造當事人均對聲請人主參加訴訟異議,其主參加訴訟旨在遲滯訴訟不應允許,遑論聲請錄音光碟。107年9月27日本案一開庭,相對人即違法指揮書記官按其意思逐字記載,不接受法官問答,冗長脫序發言不讓法官詢問審理,製造混亂,本件聲請無正當合理性。

四、相對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妹具狀表示意見稱:聲請人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本係意圖延滯訴訟之行為,本件無聲請人訴訟權遭剝奪情事,亦核與前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內無涉,自無交付法庭錄音之必要。

五、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主參加人,惟主參加訴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且訴訟程序中各該庭訊內容經法院於當日即作成筆錄,當事人於庭訊結束後本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內文書及庭訊筆錄為已足,如於閱覽後認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有所不符,應即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聲請人李宗鑾於107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法官提示其所提訴狀請其確認,竟拒絕交回訴狀,致無法詳細記載;嗣復執意指揮書記官須逐字記載其訴狀全部內容,於法警進入法庭維持秩序,李宗鑾仍不聽訴訟指揮,恣意在法庭內大聲冗長脫序發言。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事件,不斷以法官迴避等各式聲請,延滯訴訟,且其前已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106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32號裁定駁回在案,於107年9月24日再度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等,又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干擾訴訟程序進行,難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5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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