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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楊嘉艷
被告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分別在新北市及台中市,有原告之起訴狀記載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多數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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