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1號
- 原告
- 楊嘉艷
- 被告
- 楊宗榕
楊汶翊
王玉華
楊勝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分別在新北市及台中市,有原告之起訴狀記載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多數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