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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曾文潘
被告
曾富門 (已死亡)

生前住新竹縣○○鎮○○里○○路○○ ○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曾富門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7日起訴時,被告曾富門已於訴訟繫屬前之99年3月3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原告就曾富門係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起訴,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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