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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郭柏均
被告
陳景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3日寄存於竹北派出所,經10日後業於111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