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2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祐庭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勝晟即楊振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程文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自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