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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0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子龍

聲請人
AMAIZ JEFFREY BULANADI(馬茲)
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0,000元,或提供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043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所聲請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25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之債務人,且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受理在案。為避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資產、薪資為強制執行,聲請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亦有明文。另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情形時(例如逾第1項所定期間起訴、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法院仍得依發票人之聲請,裁量是否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用資兼顧發票人及執票人之權益及本票乃流通票據之經濟效益(參見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法律扶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相對人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以系爭本票裁定得為強制執行。嗣相對人以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043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為系爭執行程序之債務人,且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聲請人以系爭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屬無效之票據,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以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在案(下稱本件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本件訴訟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自承於114年7月間收受系爭本票裁定(本院竹北簡聲卷第11頁),至聲請人於114年9月26日(本院收狀戳章,本院竹北簡卷第9頁)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20日之期間,且係因偽造、變造以外事由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量是否許聲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基此,聲請人主張:伊為外國人,不諳臺灣法律,語言不通,已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等語,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經衡酌後,准予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停止系爭執行程序。

㈡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審酌本件訴訟案情之繁簡程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辦案期限,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因停止執行致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之期間約為4年,以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為19,800元(計算式:99,000*5%*4=19,800),再加計相對人所可能遭受之其他一切損失,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考,故前揭擔保金得以同額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到期日 1 114年1月13日 99,000元 114年2月1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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