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AMAIZ JEFFREY BULANADI(馬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5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至79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