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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楊子龍

上訴人
即被告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AMAIZ JEFFREY BULANADI(馬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5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至79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簡字第613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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