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六二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一只蓋於上訴人申辯書上足按,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