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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盧玉潤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六二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一只蓋於上訴人申辯書上足按,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六二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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