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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原告
大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世界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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