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大彤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世界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