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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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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起訴狀末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9日以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為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屬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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