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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票款、支付命令等事件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在案,惟聲請人茲因相對人惡意鉅額欠款,而致聲請人無此資力繳交此一鉅額之訴訟費用,是就該訴訟費用聲請人實無力繳交,但為伸張權利起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1 日核發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相對人於97年5 月14日收受支付命令後,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即97年5月26日聲明異議,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相對人於97年8 月27日撤回對前揭支付命令之異議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8 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給付票款全案卷宗(含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85、1088 、1089號等卷宗)查閱無訛。準此,相對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對前揭支付命令之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2項、第521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視同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而確定,因此,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該支付命令既已終結確定,聲請人自無須再繳納裁判費,則聲請人聲請對業已終結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訴訟救助,自非合法,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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