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秉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票款、支付命令等事件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在案,惟聲請人茲因相對人惡意鉅額欠款,而致聲請人無此資力繳交此一鉅額之訴訟費用,是就該訴訟費用聲請人實無力繳交,但為伸張權利起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1 日核發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相對人於97年5 月14日收受支付命令後,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即97年5月26日聲明異議,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相對人於97年8 月27日撤回對前揭支付命令之異議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8 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給付票款全案卷宗(含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支付命令、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85、1088 、1089號等卷宗)查閱無訛。準此,相對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對前揭支付命令之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2項、第521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視同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而確定,因此,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該支付命令既已終結確定,聲請人自無須再繳納裁判費,則聲請人聲請對業已終結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訴訟救助,自非合法,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