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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147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文賢
即原告
呂郭春枝
即原告
郭瑞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5,624元(376400×4/33=45624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14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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