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1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文賢
- 即原告
- 呂郭春枝
- 即原告
- 郭瑞昌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楊培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5,624元(376400×4/33=45624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