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黃榮華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雄市○○區○○
- 法定代理人
- 謝健成
- 訴訟代理人
-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11年8月2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