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魏健航
- 被告
- 蕭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