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旗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景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健航 被 告 蕭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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