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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富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1號

上訴人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鍾邦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一份到院,如上訴人逾期未為上述補正,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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