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再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劉春芬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5 年11月21日所為105 年度交抗上字第7 號裁定,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4 年10月12日104 年度交再字第1 號裁定、民國102 年12月31日102 年度交字第184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再審原告所提再審聲請狀內容細繹之,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交抗字第7 號確定裁定,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交再字第1 號確定判決、102 年度交字第18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之9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亦即本件再審之訴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併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